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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界线、稳定预期 耕地流转谨防非农化倾向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11-16    作者:宁夏孔道压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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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秋收已基本结束,土地流转调整和合同签订迎来高峰期。河南省正在全省开展流转耕地“非农化”“非农化”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和流转的详细规定也在酝酿中。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换的程序和管理作出规定。**林业和草原局正在研究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将明确集体林权流转要求。

事关耕地粮食安全大局和亿万农民权益。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随着中青年农民进城务工,“家家有地,但不是家家都要种地”在很多农村已经成为现实。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规模支撑,土地流转也是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途径。基于此,**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目前,我国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约占总承包土地面积的40%。在这种情况下,与流通的规模和速度相比,流通的质量需要提高,流通的效益需要保持。

土地流转不用说也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甚至乱作一团。实践中,一些农民往往口头上同意流转土地,一旦发生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受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出现调整,导致部分经营主体毁约甚至因亏损“出走”。有的村委会热衷于行政推广,代替农民与外资签订流转合同,面积大,时间长。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向耕地转移后,“非粮化”倾向加剧,有的甚至改变了耕地用途。有的主体从事破坏流转..基本农田中的耕作层,如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是否流转、价格是多少、形式是什么,决策权必须掌握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好,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仅是土地流转。各地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适度规模,既重视土地流转模式,又重视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无土地流转模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土地,应当依法建立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面积较大、农户较多的项目,可以要求设立风险保障基金。此前,在产业规划中,一些地方为工商企业划定了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适宜发展区,既保护了他们投身农村的积极性,又帮助他们认识边界、稳定预期,值得借鉴。

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同时种植棉花、油料、食糖、蔬菜等。需要注意的是,耕地“非农化”不同于“非农化”,政策是遏制“非农化”,防止“非农化”。耕地是底线,农民可以“去田”,但耕地不能“去田”。耕地“非农化”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要坚决遏制一切利用流转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对于“非粮化”,要综合运用政策、市场、法律等手段加以纠正,让经营主体愿意种粮。但是,“非粮化”不能与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立起来。防止“非粮化”,不仅仅是种粮,而是要把有限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适度发展棉油糖菜。各地在防止“非粮化”增加的同时,要妥善处理“非粮化”存量问题,避免“一刀切”。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和新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流转或束缚守法经营主体的手脚。对农地市场进行适当调控,有助于消除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的各种因素,**农地市场配置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融资担保等土地流转服务,将进一步激发资源活力,**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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