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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迎新规!严打息费陷阱 禁止分期上叠加分期 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不得超20%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12-17    作者:宁夏灌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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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2月16日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淡薄,风险控制不到位,侵犯客户合法权益...这种银行信用卡乱象将受到严惩!

设定单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合理上限。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无法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导致过度授信、操作风险增加、不合理推高客户杠杆水平等问题。

《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审批调整授信额度时,应扣除其他机构信用卡累计授信额度,防止跨行授信额度不合理重叠。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高质量发展;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可能减少长期授信,严控过度授信。

禁止在舞台上叠加舞台。

《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提前提供独立的申请和审批,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淆或捆绑。已暂存的资金余额不得再次暂存,但监管部门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应明确分期业务的.低起付额和.高起付额。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办理现金垫款业务确需申请分期还款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期限不超过2年。

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履行提示或说明收取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条款及风险的义务。与客户签订信用卡合同时,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显示年化利率。除提现业务外,向逾期未还款或违约的客户收取的利息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其相应的本金。

对于分期业务,《通知》特别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清晰显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计算方法。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统一使用利息,不得使用手续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根据实际占用资金的金额和期限计算收取利息。

同时,《通知》明确表示,银行要科学确定信用卡利息和手续费水平,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推动信用卡利息和手续费合理下行。

“信用卡价格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前提,就是明确标注价格并提前披露。大方向是给老百姓带来更低成本、更便捷的金融产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作为单项或主要考核指标。

加强睡眠信用卡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客户连续18个月以上无活跃交易、透支余额为零且超额支付的长期休眠信用卡数量占机构发卡总量的比例,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20%,具有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这个比例的银行不允许发行新卡。未来,中国银保监会还将动态降低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较低水平。

此外,《通知》还列举了违约检查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令。,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内部统一资质**,任何人不得从事本机构信用卡发行营销活动。

不得征集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

《通知》要求银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卡风险、投诉渠道、解绑程序,**销售行为可追溯。加强客户数据安全管理,禁止与违规处理数据的组织合作。要求银行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有与催收无关的第三方。

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

《通知》要求银行制定明确的合作机构出入境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清单管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于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分别为发卡量和信用余额设置集中度指标。发行联名卡的联名卡单位应为向客户提供主业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于联名卡单位的广告宣传及与其主业相关的权益服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部分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联名卡的形式,在联名卡的名称和框架下,将两类金融服务或产品组合成一种信贷产品,造成持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利息和手续费方案等难以准确识别的困惑。联名卡应回到原来的来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服务和功能。

《通知》明确,将按照风险可控、安全有序的原则,通过试点探索网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文章来源于中国经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宁夏灌浆料的小编删除)